离职时尚未收回的合同款,劳动者是否有权获取提成? |
分类:法规解读 时间:(2023-09-06 09:14) 点击:33 |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约定员工工资包含底薪与业务提成,若员工中途离职,对于其离职时尚未收回的合同款,不计提业务提成。这种约定是否有效?劳资双方的利益如何平衡? 吴小姐在某公司担任外联专员,双方签订的《劳动合同》约定,吴小姐的工资构成包括基本工资、业务提成等。劳动者中途离职的,对于离职时尚未收回的合同款,无需计提业务提成。之后吴小姐提出离职,并要求公司支付其在职期间完成的6个项目业务提成。而其中仅有1个项目对应的合同款已收回,公司认为仅需向吴小姐支付1个项目的业务提成。双方协商不成,吴小姐申请劳动仲裁,仲裁后吴小姐不服诉至法院。 本案中,吴小姐的工资由底薪加业务提成等构成,即业务提成属于其劳动报酬的一部分。涉案项目合同款在吴小姐离职后可能收回,而双方签订的《劳动合同》约定,对离职时尚未收回的合同款一律不计提业务提成,明显违背公平原则,剥夺了吴小姐获取劳动报酬的主要权利,属于无效条款。即使部分合同款无法收回,亦属于展览公司的经营风险,不应通过约定转嫁给吴小姐,因此公司无权以吴小姐离职时项目未回款为由拒付业务提成。最终,法院酌情确定对于吴小姐离职时尚未回款的项目,公司应按照约定标准的50%支付业务提成。经核算,公司还需向吴小姐支付业务提成4235元。 通过这一案例,我们要注意以下问题: 劳动者涉及到销售提成等问题,建议应事先保留相关销售业绩提成制度,并且提供销售提成的基础性证据,例如销售合同复印件等。如果一旦离职,单位可能主张销售提成属于高于法定劳动报酬的部分,需要劳动者举证存在未支付销售提成的情况,如果员工没有提交证据证实,那么可能不被法律认可。 劳动者如果销售提成以回款作为发放条件,如员工仍在岗,则具有相应合理性,但是如果员工离职时,单位仍以没收回款为由拒绝支付提成,则缺乏合理性。建议员工在离职之日起一年内提起仲裁,如超过一年仲裁时效,劳动者再提起仲裁,单位可以主张已过仲裁时效予以抗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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