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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者能否因用人单位未及时开具离职证明而请求损失赔偿

分类:法规解读    时间:(2023-09-06 09:26)    点击:32

  离职证明是指由用人单位出具的表明其与劳动者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的证明。这张寥寥数十字的一纸证明,起到的作用不容小觑,因用人单位拒开《离职证明》而引发的争议也层出不穷。

  网友咨询:

  劳动者能否因用人单位未及时开具离职证明而请求损失赔偿?

  律师解答:

  可以。

  在员工离职时,劳资双方互负义务。用人单位应当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时出具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证明,并在十五日内为劳动者办理档案和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手续。劳动者应当按照双方约定,办理工作交接。用人单位依照有关规定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的,在办结工作交接时支付。用人单位违反规定未向劳动者出具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书面证明,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改正;给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离职证明注意事项:

  1.开离职证明要注意必须的格式。

  2.开离职证明必须要盖“鲜章”也就是离职证明复印是无效的。

  3.盖的章必须是单位的公章或者人事章。

  4.离职证明最关键的一点是内容属于基本信息,应该具备客观性,不带主观性。

  律师补充:

  赔偿的途径:与用人单位协商一致要求用人单位赔偿损失;劳动者有权向劳动监察部门投诉协商要求用人单位赔偿损失;有权向劳动争议委员会提起赔偿之诉。劳动者对用人单位过错与其无法就业有直接的因果关系以及因此所造成经济损失的具体数额负有举证责任,不能证明有直接因果关系的不予支持,如确实造成经济损失,但无法确定经济损失具体数额的,可以按照劳动者在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前十二个月平均工资确定。

  【法律依据】

  《劳动合同法》

  第八十九条 【不出具解除、终止书面证明的法律责任】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未向劳动者出具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书面证明,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改正;给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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