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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职证明的内容对劳动者不利,能否要求单位重新出具

分类:法规解读    时间:(2023-09-06 09:50)    点击:32

  离职证明,是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解除劳动关系的书面证明,是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解除劳动关系后必须出具的一份书面材料。

  网友咨询:

  离职证明的内容对劳动者不利,能否要求单位重新出具?

  律师解答:

  用人单位出具的解除、终止劳动合同的证明,应当写明劳动合同期限、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日期、工作岗位、在本单位的工作年限。实践中,一些企业在离职证明中载明员工严重违纪、品德不好、与公司有劳动纠纷等,虽然法律未禁止用人单位出具离职证明时不得作出负面的评论,如果允许用人单位在《离职证明》填写中包含不利于劳动者的相关事项,肯定不利劳动者寻求新的就业机会。劳动者享有平等就业的权利,离职证明的内容若对劳动者不利,可以要求单位重新出具。

  部分法院认为,法律并未禁止将解除劳动合同的原因记载在解除劳动合同证明书上,记载内容属实,并不会侵害员工平等就业的权利。

  律师补充:

  用人单位违反规定未向劳动者出具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书面证明,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改正;给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如劳动者能提交证据证明原用人单位存在过错,且与其无法就业或失业有直接的因果关系,并证明存在直接经济损失的,原用人单位需赔偿劳动者经济损失。

  【法律依据】

  《劳动合同法》

  第五十条 【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后双方的义务】用人单位应当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时出具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证明,并在十五日内为劳动者办理档案和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手续。

  劳动者应当按照双方约定,办理工作交接。用人单位依照本法有关规定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的,在办结工作交接时支付。

  用人单位对已经解除或者终止的劳动合同的文本,至少保存二年备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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