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人被撞身亡保险公司追偿维修费用,法院会支持吗? |
分类:法规解读 时间:(2023-09-06 10:05) 点击:27 |
9月1日,据广西高院发布,行人在高速公路慢车道上行走,不幸被3辆汽车先后撞倒碾压身亡。交警部门认定,行人吕某负事故全部责任。事故中尹某的轿车受损,保险公司当天向尹某转账维修款2632.9元。保险公司认为,吕某担此次事故全部责任,其因事故死亡,亲属是其法定继承人,应赔偿相应款项,故将死者亲属诉至法院,追偿垫付头辆肇事车(尹某)费用。法院指出,机动车行人发生道路交通事故时,法律只规定了机动车一方的赔偿责任,并未规定此情形下行人需要对机动车一方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保险公司存在的意义在于承担社会风险保障功能,而不是保障其自身赢利。保险公司无权主张代位求偿权。法院作出一审判决:驳回保险公司的诉讼请求。 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的相关规定,机动车与非机动车、行人之间发生道路交通事故的,按照无过错原则归责,但可以适用过失相抵原则。也就是说,如果非机动车、行人发生道路交通事故中有过错,按照过失相抵原则,可以减轻机动车一方的损害赔偿责任。机动车与非机动车、行人发生道路交通事故时,法律只规定了机动车一方的赔偿责任,并未规定此情形下非机动车、行人需要对机动车一方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该案源于机动车与行人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机动车损坏。一般而言,机动车的危险性程度远高于非机动车,机动车驾驶人应当承担更多谨慎驾驶义务和更高的避险责任。立法以减轻机动车一方责任的方式,同时实现对机动车一方财产损失的弥补和对非机动车一方的过错评价,并且通过引导机动车投保商业三者险、车辆损失险的方式,已经实现了机动车一方自身财产损失风险的分担和转移。 如果非机动车、行人一方对交通事故的发生存在故意或重大过失,违法行为后果达到一定程度时,也有相关法律、法规调整,且其自身亦会遭受一定财产或人身损害,其向机动车主张赔偿时,也会因其自身过错而被扣减相应赔偿项目及数额,甚至机动车不应当承担赔偿责任。这也是非机动车方的违法风险,并不存在“诱发一系列社会道德风险”的可能。 保险公司存在的意义在于承担社会风险保障功能,而不是保障其自身赢利。即便保险公司依据保险合同赔偿被保险人车辆损失后,在行人一方依法无需对机动车一方财产损失承担赔偿责任的前提下,保险公司无权主张代位求偿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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