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救护车闯红灯时发生交通事故该担责吗?

分类:法规解读    时间:(2023-09-06 10:16)    点击:28

江西赣州,周先生5岁的儿子在机场被一名旅客撞倒,机场安排救护车将其送至医院,路上发生交通事故,导致周先生9岁的女儿身亡,周先生和妻子儿子不同程度受伤。他认为机场秩序管理不到位,导致儿子在候机楼受伤;而后救护车司机存在操作不当,有未拉警笛闯红灯等行为,导致了更严重的后果。那么此事应该谁来担责呢?

救护车是否有闯红灯的特权

根据我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五十三条规定:警车、消防车、救护车、工程救险车执行紧急任务时,可以使用警报器、标志灯具;在确保安全的前提下,不受行驶路线、行驶方向、行驶速度和信号灯的限制,其他车辆和行人应当让行。警车、消防车、救护车、工程救险车非执行紧急任务时,不得使用警报器、标志灯具,不享有前款规定的道路优先通行权。

由此可知,救护车不受交通信号灯的限制,必须满足两个前提:1、执行紧急任务;2、确保安全。即救护车等特种车辆在紧急情况下是可以闯红灯的,但其享有道路优先权需要在确保安全的前提下进行,而不能肆意罔顾公共安全。当救护车需要闯红灯、逆向行驶时,要提前开启警报器和警示灯具,尽到合理安全注意义务,只有满足这些条件,救护车在交通事故中才可以免责。毕竟,患者的生命安全、公共安全及其他人员的生命安全都是需要同等保护的法益。

因此,如果救护车驾驶员没有尽到上述合理安全注意义务,在未能确保安全的前提下闯红灯引发交通事故,救护车还是不能免责的。

本案就属于情况紧急的情形,救护车是可以闯红灯的,但是应该使用警报器、鸣笛,如果该案中救护车没有采取紧急措施就闯红灯,进而引发交通事故造成严重后果,那么可能需要为事故的损失担责。此事还需要进一步调查,让我们随时关注。

救护车闯红灯致人死亡需要承担责任吗?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一条:用人单位的工作人员因执行工作任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用人单位承担侵权责任。用人单位承担侵权责任后,可以向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工作人员追偿。劳务派遣期间,被派遣的工作人员因执行工作任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接受劳务派遣的用工单位承担侵权责任;劳务派遣单位有过错的,承担相应的责任。

另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规定:受害人遭受人身损害,因就医治疗支出的各项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包括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住宿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必要的营养费,赔偿义务人应当予以赔偿。受害人死亡的,赔偿义务人除应当根据抢救治疗情况赔偿本条第一款规定的相关费用外,还应当赔偿丧葬费、被扶养人生活费、死亡补偿费以及受害人亲属办理丧葬事宜支出的交通费、住宿费和误工损失等其他合理费用。

因此,救护车驾驶员如确在执行紧急救助任务,其行为则可认定为执行工作任务造成交通事故致人死亡的,用人单位承担的是无过错责任,将由所属医院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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