车辆被撞对方不赔,受损车主如何尽快挽回损失? |
分类:法规解读 时间:(2023-09-06 10:23) 点击:25 |
2021年,王某与赵某在某路口相撞,造成王某车辆损坏。交警出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王某、赵某承担事故同等责任。事故发生时,赵某为驾驶甲公司车辆执行工作任务。王某驾驶的车辆在某保险公司处投保了机动车损失保险。事故发生后,甲公司、赵某未配合赔偿王某车辆损失。此情况下,王某根据保险合同向某保险公司申请理赔。某保险公司对王某的车辆损失实际赔付80000元。现某保险公司行使代位求偿权,将甲公司、赵某诉至法院。 法院经审理认为,本案系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王某驾车与赵某驾驶甲公司所有的车辆发生交通事故,王某、赵某承担事故同等责任。根据本案查明事实,事故造成王某的车辆损失为80000元,现某保险公司已经进行赔付,依法取得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甲公司未投保机动车商业保险,对于机动车强制保险范围外的损失78000元,赵某应当承担50%赔偿责任,但本案交通事故发生时,赵某驾驶甲公司车辆执行工作任务,系履行职务行为。根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用人单位的工作人员因执行工作任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用人单位承担侵权责任。用人单位承担侵权责任后,可以向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工作人员追偿。故本案中,王某的车辆损失应当由用人单位甲公司承担赔偿责任。因此,甲公司主张其并非造成事故的第三者,不应承担赔偿责任的辩称,于法无据,法院不予支持。 行使保险代位求偿权需具备哪些条件? 保险代位求偿权行使应当具备以下三个条件:一是保险人因保险事故对第三者享有损失赔偿请求权,首先保险事故的发生与第三者的过错行为须有因果关系,其次根据法律或合同规定,第三者对保险标的的损失负有赔偿责任。二是保险标的的损失原因属于保险责任范围,保险人负有赔偿义务。三是保险人已经给付保险金,在保险人依据保险合同给付保险金前,被保险人仍具有对第三者的损害赔偿请求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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