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事故受害人“伤上加伤”,保险赔偿应减少? |
分类:法规解读 时间:(2023-09-06 10:38) 点击:24 |
2022年9月,袁某被李某驾驶的货车撞了,交警大队认定李某负全部责任。经专业机构鉴定,事故造成袁某十级伤残,其自身疾病和本次事故造成的伤情,对伤残结果负同等责任。出院后袁某多次找到李某要求赔偿,但李某以袁某自身“陈旧伤”为由,拒绝承担全部赔偿责任。协商无果后,袁某遂将李某及其车辆投保公司诉至法院。 本案中,交警部门认定李某负事故全部责任,袁某无责任,所以李某应对袁某因事故造成的损失承担侵权责任。尽管鉴定报告中注明“陈旧伤”与事故造成的伤情,对于袁某的十级伤残负同等责任,但其“陈旧伤”与事故的发生,并无因果关系,也不存在过错,所以李某不能以袁某有旧伤为由减轻自己的赔偿责任。最终,法院判决保险公司支付袁某赔偿款13万元,李某支付袁某赔偿款1.2万元。 交通事故受害人有旧伤,侵权人的赔偿是否应减少? 交通事故受害人因事故造成伤残,其本身无过错,本应由保险公司在保险责任范围内予以理赔,现却因受害人自身旧伤原因而被要求承担一半责任,是否合理合法? 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在涉及伤残鉴定时,当受害人本身无过错,但其陈旧性损伤在伤残评定中存在一定参与度影响时,能否依据旧伤参与度比例减轻侵权人赔偿责任,应准确把握其中的因果关系及保险公司免责的法定情形。陈旧性损伤已经转化为个人特殊体质时,受害人对于损害发生或扩大并不构成法律意义上的过错,因事故损伤造成了残疾的后果,二者之间具有直接因果关系。另外,保险公司的免责事由仅限于受害人故意造成交通事故的情形,受害人旧伤影响不属于减轻或免除侵权人赔偿责任的法定情形。综上,受害人不应因个人体质状况对伤残后果存在参与度而自负相应责任,保险公司应在保险责任范围内足额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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