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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害人已经获得社会救助款,是否减轻侵权人的赔偿责任

分类:法规解读    时间:(2023-10-24 13:10)    点击:37

  近年来,通过朋友圈、贴吧等途径,向社会进行求助的众筹,不断进入人们的视野。众筹的出现,确实帮助很多人解决了燃眉之急,但随之也引发了一些矛盾。

  网友咨询:

  受害人已经获得社会救助款,是否减轻侵权人的赔偿责任?

  律师解答:

  不能减轻侵权人的赔偿责任。众筹与受害人之间是赠与法律关系,而受害人与侵权人之间是侵权法律关系,它们二者之间法律性质、法律主体都不相同。侵权损害赔偿具有法定性,不能据此减轻或免除侵权行为人的赔偿责任。

  公益筹款平台建立的初衷是通过定向劝募和社会公募,聚集社会力量来帮助经济困难的大病患者,挽救患者生命,帮助患者走出困境。捐款者的目的都是帮助患者,而非减轻侵权人的责任,更不是为了袒护有过错的侵权人。如果侵权人就其侵权行为所导致的损害,可以通过社会救助款获得的捐款减少或豁免,无疑失去预防、制裁意义,即违反了对应的立法目的和法律精神。

  律师补充:

  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辅助器具费和残疾赔偿金;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损害发生后,当事人可以协商赔偿费用的支付方式。协商不一致的,赔偿费用应当一次性支付;一次性支付确有困难的,可以分期支付,但是被侵权人有权请求提供相应的担保。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一百七十九条 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辅助器具费和残疾赔偿金;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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