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用期可以多次进行约定吗 |
分类:法规解读 时间:(2023-10-24 13:21) 点击:19 |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时,一般情况下都会与劳动者约定一定期限的试用期,对新招收的职工进行思想品德、劳动态度、实际工作能力、身体情况等进行考察,考察通过的则录用为正式员工。 网友咨询: 试用期可以多次进行约定吗? 律师解答: 不可以。 试用期是为了让双方相互了解,检验彼此是否适合合作,同一用人单位与同一劳动者只能约定一次试用期,无论劳动者工作岗位或工作要求发生何种变化,单位都不能再次给劳动者设定试用期。也就是说,在同一劳动关系存续之内,内部岗位的调动、续订劳动合同、职位晋升等都不应成为再次约定试用期的理由。公司再次约定试用期,可以看作变相加长试用期的期限,这样的约定与法律强制规定相悖,当然也不能得到法律的维护。 律师补充: 劳动合同期限三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一个月;劳动合同期限一年以上不满三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二个月;三年以上固定期限和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试用期不得超过六个月。 试用期员工可能与正式员工享受不同的待遇,劳动者在试用期的工资不得低于本单位相同岗位最低档工资或者劳动合同约定工资的百分之八十,并不得低于用人单位所在地的最低工资标准。 【法律依据】 《劳动合同法》 第十九条 【试用期】劳动合同期限三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一个月;劳动合同期限一年以上不满三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二个月;三年以上固定期限和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试用期不得超过六个月。 同一用人单位与同一劳动者只能约定一次试用期。 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期限不满三个月的,不得约定试用期。 试用期包含在劳动合同期限内。劳动合同仅约定试用期的,试用期不成立,该期限为劳动合同期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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