疫情期间租赁合同纠纷 |
分类:法规解读 时间:(2023-10-24 13:39) 点击:94 |
合同签订日为3月5日,生效日为3月15日,租赁小区于3月12日开始疫情管控封闭,当日搬入部分物品,人未入住,导致我方至今未能正常使用该房屋。现要求出租方能按照疫情封闭时间顺延合同生效日或减免租金。目前6月1日小区解除封闭,是否需要立刻搬出物品,交还房卡,并拒绝支付下一阶段租金? 您好!《民法典》第五百九十条规定,当事人一方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根据不可抗力的影响,部分或者全部免除责任,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应当及时通知对方,以减轻可能给对方造成的损失,并应当在合理期限内提供证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依法妥善审理涉新冠肺炎疫情民事案件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规定,疫情或者疫情防控措施仅导致合同履行困难的,当事人可以重新协商;能够继续履行的,人民法院应当切实加强调解工作,积极引导当事人继续履行。当事人以合同履行困难为由请求解除合同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继续履行合同对于一方当事人明显不公平,其请求变更合同履行期限、履行方式、价款数额等的,人民法院应当结合案件实际情况决定是否予以支持。合同依法变更后,当事人仍然主张部分或者全部免除责任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因疫情或者疫情防控措施导致合同目的不能实现,当事人请求解除合同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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