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施行前后,合同保全措施的变化 |
分类:法规解读 时间:(2023-10-24 13:40) 点击:104 |
合同的保全,学说上称之为债的保全。按照黄立先生在其《民法债编总论》中的定义,是指法律为了防止因为债务人的财产不当减少而给债权人带来危害,赋予债权人代替债务人向第三人行使债权的权利,或者请求法院撤销债务人与第三人之间可能危害债权人债权的行为的制度。 《民法典》施行前,合同保全的相关规定主要集中于《合同法》第73至75条、《合同法司法解释一》第11至26条、《合同法司法解释二》第17至19条。对比之下,《民法典》在合同保全一节的主要变化体现于如下几个方面:一是扩大了可代位行使债务人权利的范围;二是增加了代位行使保存行为的规定;三是将撤销无偿行为和有偿行为拆分成两条,并分别规定了不同的构成要件。 合同的保全措施有哪些 它包括了代位权和撤销权两种。 (一)代位权 它是因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到期债权,对债权人造成损害的,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的债权。 代位权的要件:需债务人对第三人享有债权,倘若债务人没有对外的债权,就无所谓代位权;需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债权,债务人应当收取债务,且能够收取,而不收取;债务人怠于行使自己的债权,已害及债权人的债权;债务人已陷于迟延履行。 对于代位权的行使,只要具备代位权的条件,债权人即可行使债务人的权利,以自己的名义请求第三人向债务人清偿债务,也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的债权。债权人行使代位权,对第三人、债务人和债权人本人都会产生法律效力。 (二)撤销权 《民法典》第五百三十八条规定, 债务人以放弃其债权、放弃债权担保、无偿转让财产等方式无偿处分财产权益,或者恶意延长其到期债权的履行期限,影响债权人的债权实现的,债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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